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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给付义务与对待给付义务的区别。

时间:2025-02-22|栏目:常熟刑事律师|
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产生的而依据不同,存在的范围不同,内容不同,在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从给付义务发生的原因如下:1、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产生;2、基于当事人的约定;3、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合同解释而产生。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又简称为主义务,指的是债所固有,必备,也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又简称为从义务,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目的不在于债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的满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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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有三:(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3)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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